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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在总则的第二条第二款对当地金融安排的概念和规模作出了规则,现在在我区,有七类安排归于当地金融安排,即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当地资产办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办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安排。
在列举七类安排往后,考虑中心往后可能会添加其他的新兴金融业态作为当地金融监管的对象,法令清晰“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办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安排”也应当纳入当地金融安排的规模。